《民法典》又创设了一个居住权,这是《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所需要的权利。这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目的是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这一制度的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关于居住权的设立:
一是针对的是他人的住宅;
二是原则上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是按照书面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设立;
四是设立的目的是为满足居住需要,居住权人只能对该住宅占有、使用,不能收益、处分;
五是设立居住权需登记,自登记时设立;
六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是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八是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