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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与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2021年04月19日 08:16 臧燕 点击:[]

改革开放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就业成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唯一选择,毕业之后能够找到一份待遇优厚、社会评价高的稳定工作,是很多大学生的梦想和追求,似乎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上大学的价值。而近几年,在国家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大学生们变得勇于冒险、敢于尝试了,创新创业逐渐成为更多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新选择。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特点

大学生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与社会其他成员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特性。

1.创新创业主体的文化水平较高,逻辑思维能力强

大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了高等教育,在所学专业领域具有扎实的知识根基。相比于一般的创业者,理论与技能水平均比较突出,优势明显。在创新创业的过程中,他们往往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市场项目反复磨合,直至找到最佳结合点。在磨合的过程中,4年专业知识的学习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大学对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的塑造,使他们能够对任何事情善于发散思维,从自己的专业角度理性地去思考问题、去发现商机、去经营企业。

2.创新创业的热情颇高,创新创业的原动力多始于兴趣爱好

大学生是一群年轻且富有朝气的群体,他们精力旺盛,思维很活跃,敢想敢干。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感召下,一般会表现得特别积极踊跃。由中国人民大学等联合发布的《2017中国大学生创业报告》指出,30%的在校大学生创业意愿强烈,与2016年相比,上升了8个百分点;更有3.8%的学生表示一定要创业。有一定创业意愿的学生占57.9%,从未想过创业的只占12.1%。在选择创新创业项目时,大学生大多选择与自己的兴趣爱好密切相关的项目。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当大学生的梦想成真后,兴趣会变得更加丰富和深化,从而产生与更高水平的创新创业活动相适应的新兴趣,这种兴趣又会促成新的创新创业活动的形成。因此说,兴趣是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持久动力。

3.创新创业人数整体有所上升,但占比相对偏低

根据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数据来看:2013届中国大学生的总体自主创业率、本科院校大学生的自主创业率和高职高专院校大学生的自主创业率分别为2.3%、1.2%和3.3%,到了2017届,这三组数据分别变为了2.9%、1.9%和3.8%。5年中,全国大学生的总体自主创业率上升了0.6个百分点,本科院校大学生的自主创业率上升了0.7个百分点,高职高专院校大学生的自主创业率上升了0.5个百分点。整体而言,我国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趋势比较平稳,实现了稳中有升,且本科院校大学生的自主创业率上升较快。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大学生的自主创业率整体偏低。尤其是985高校的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率更低。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985高校的平均创业率仅为0.7%;其中天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和厦门大学的创业率更低,全校连10个人都不到。

4.创新创业初期资金缺乏,融资渠道有限

资金是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基础。据麦可思研究院对我国2013届至2017届本科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来源分布占比的统计可知,我国每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的绝大部分创业资金来自于“父母/亲友的投资或借贷”和“个人积蓄”,这两项资金来源占比加起来平均高达78%左右。由此可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初期资金大多源自家庭内部,外部融资渠道相当有限。虽然有政府的资金帮扶政策和金融机构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等,但从整体看,这些优惠政策中的贷款额度都太少。例如,我国2017届本科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来源中,来自于政府科研/创业基金或优惠贷款的比例仅占到4%,来自于银行贷款或信用卡透支的比例仅占到7%。另外,由于在校大学生或刚毕业的大学生信用额度普遍偏低,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时常会为了规避风险而设置过高的门槛和烦琐的手续,这为大学生获取外源性资金带来了不便。资金问题无疑已经成为制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能否顺利实施的一道坎儿,不少创业者因此而放弃了创新创业的梦想。

5.创新创业的温室效应明显,社会经验不足

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明显的“温室效应”特点,不少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校园环境,他们的创新创业项目只能在大学校园这一“温室”里才能生存,离开了校园,便失去了生存的根基,会迅速凋零。这与大学生的社会经验不丰富直接相关。现在,很多大学生对市场行情并不是真正了解,缺乏对市场的准确定位分析,因此,在项目方案的设计方面,往往过于理想化,脱离市场实际情况。再加上,大学生社会阅历尚浅,缺乏企业管理经验,缺乏人脉,所以在市场运作中会经常碰壁,很难打开产品的市场销路。据麦可思研究院统计分析,除了缺少资金,另外2种阻碍本科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主要风险因素是缺乏企业管理经验和市场推广困难,在2014届至2017届本科毕业生中,这3种因素的占比均在24%以上。

6.接受知识产权专业教育偏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有所欠缺

在校期间,大学生接受的专业化、系统化的知识产权教育过少,以至于毕业后时常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后不知如何维权的现象。例如,有些大学生在选择创业创意或创业产品时,急功近利,剽窃他人的技术方法、商業秘密,仿冒他人的开店创意、策划方案。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创业领域,存在着恶意注册域名、窃取他人的商品图片、盗用他人的网页或网店设计方案、销售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专利商品等违法行为。此外,大学生在创业初期,往往知识产权应用意识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相对不足,常常会给其他市场主体留下可乘之机,从而失去市场竞争优势,最终黯淡收场。

7.创新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不足,成功率偏低

从专利申请量来看,大学生们申请的专利多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科技含量最高的发明专利则申请的相对较少。因此,这些专利在与市场和企业对接时,往往因为技术含金量不足,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以至于无人问津。另外,大学生所从事的创新创业项目也大多缺乏科技含量,如零售、餐厅,这些项目只要有资金和基本技术支持,谁都可以模仿和复制,缺少具有创新性的核心竞争力产品。在国内,浙江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是最高的,但也仅有5%,与欧美国家大学生20%左右的创业成功率相比,差距悬殊。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保驾护航

创新创业对于大学生而言,是一种新鲜的尝试,目前虽然面临着上述诸多的桎梏,成功率偏低,但我们需要留给他们足够大的试错空间,需要想办法去呵护年轻人的这种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因为创新是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得以快速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只有保护好创新,才能保护好发展的火种。而保护好创新的必要条件就是保护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为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有利的支撑。

1.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

创新创业,投入大,风险高,不确定性强,并且创新创业成果很容易被模仿和复制。因此,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需要稳定的结果预期予以维护,而知识产权制度恰好可以实现这一功效。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保障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知识产品拥有排他的独占使用权,防止他人的任意实施。而且,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以通过自己实施或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取得可观的经济收入而盈利,这无疑会极大地调动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主观能动性。各国的创新发展史来看,社会创新的进程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都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这是因为,只有当创新的成果能够得到严格的保护,无论是个体还是社会的创新创造热情才会被不断激发。

2.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环境

2017年9月,共青团湖北省委、湖北省青年创业就业促进中心联合中国青年报针对湖北省132家大学生双创企业进行过一次调查,调查的主题是“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通过这次调查,发现大学生双创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38.1%的企业有过被侵犯知识产权的经历,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因之而被严重挫伤,高校的创新创业环境因之而进一步恶化。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构建侵權行为信用惩戒制度,完善快速维权机制等,可以保护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成果不受侵犯,给予创新创业者最大的尊重;可以保证大学生完全、充分地享有合法的创新创业成果所带来的收益,给予创新创业者最大的回报。唯此,才可能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创新生态和创新文化,创新创业环境才能得到进一步的优化,进而催生出更多的创新创业成果。

3.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成功率

在经济学界,存在着一个著名的“微笑曲线”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一个产业链中,处于曲线左端的研发与设计业和处于曲线右端的营销与服务业,附加值比较高,而处于曲线中段的生产与制造业附加值较低。“微笑曲线”如图1所示。如果企业想要获得更多的附加值,就必须向两端高附加值区块延伸。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创新创业群体,他们正处在从理论到实践,从求知到创业的重要转折时期。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涉足领域主要是“小微企业”,它们大多处于产业链低端,面临着企业规模小、产品附加值偏低、创新能力偏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诸多困难。按照“微笑曲线”理论,“小微企业”要想在市场上脱颖而出,健康生存下去,必须朝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努力,即要求其在做好营销与服务的同时,还要特别重视研发与设计,重视知识产权。只有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搞研发设计,促进各领域的创新,才有可能产生并创造更大的利润。知识产权制度可谓是“小微企业”的“保护伞”,是使企业永葆青春活力的秘籍。

三、知识产权制度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的法律保护

1.保护范围

从传统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制度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的法律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大类。但随着全球知识经济的交融性发展,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权利也逐渐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我国《民法总则》(2017年)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知识产权。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动态开放性特点,我们要与时俱进地拓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用发展的眼光科学地看待这种拓展。

2.保护体系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分为私力保护和公力保护两种。私力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凭借自己的力量所进行的自我保护,例如采用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或者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等。公力保护是指依靠国家公权力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的一种方式,主要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3种类型。相比于公力保护方式,私力保护方式是每一位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要重点关注的。因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责任人永远都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己,而非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放弃了甚至践踏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责任,那就意味着市场失灵了,而无论是司法保护,还是行政保护,都属于有形之手,有形就有限,只是一种次优选择,难以取得各方都满意的保护效果。因此,知识产权私力保护应放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首要位置,不容忽视。

3.保护模式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普遍实行“单一制”,即司法保护模式,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这一保护模式可谓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的最大特点。对此,法学界多有争议,不少学者主张逐步弱化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分量,这对于控制行政权的滥用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实际。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经过近40年的发展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几乎已经出现在国内各个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深深扎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实践之中。行政保护为当事人多提供了一条权利救济途径,并且其自身所独具的积极主动性和手段灵活性特点,使其在功能、效率和效果方面早已远远超过了司法诉讼,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能够更加有力地规范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创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进而能够更加有效地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

四、知识产权特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引导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性。这些特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会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大学生在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创新创业成果时,要注意到知识产权的这些特性,统筹规划自己的知识产权布局,考虑好知识产权所要保护的内容、范围、方式等。

1.无形性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其客体并非是有形的物,而是无形的非物质性财产。因此,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通常并不需要直接指向特定的“物”。例如,A公司享有“秀靓”注册商标权,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服装,那么,甲同学在创业时,若未经A公司同意便将“秀靓”两个字作为商标印制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进行市场销售,那么就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整个过程中,甲同学并未实际接触到A公司印制好“秀靓”商标的服装实物,但已构成了侵权,这恰恰体现了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和非物质性。这一特性决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需要直接接触实物,若是侵犯了实物的行为,通常认定为是侵害物权的行为,而非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这一特性还决定了“返还原物”并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救济方式。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行使权利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只能由权利人本人行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一特性告诉我们,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他人只要擅自使用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即构成侵权,而无须考虑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侵权人主观过错如何仅影响到事后承担法定赔偿责任的大小。

3.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通常是指依据一国的法律在该国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效力原则上仅限在该国地域管辖范围内生效,受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地域管辖范围的,知识产权失去效力,不再受本国法律保护。例如,甲同学开办的甲公司,针对服装类商品在我国享有“香妃”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除非甲公司在美国也申请注册了“香妃”商标或者“香妃”商标在美国已达到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否则,甲公司在美国是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的,他人是可以任意在美国使用“香妃”商标进行服装生产的,不论其是否在美国注册了该商标。进一步说,若他人事先已针对服装类商品在美国申请了“香妃”注册商标,那么甲公司的“香妃”牌服装出口到美国时,就会因侵犯他人在美国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而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一特性告诉我们,在创新创业时,应该审时度势,根据自己的企业规划和商品定位,事先考虑好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布局,合理施行知识产权战略。

4.时间性

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公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一旦超出该期限,该知识产权便不复存在,随后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的使用行为均不再构成侵权。认识到这一点,对于侵权判定和避免侵权意义重大。例如,对于保护期限即将届满的专利技术,拟无偿使用该专利技術的企业,可以先做生产准备,待对方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后,便可组织生产销售。法律对专利权和著作权进行时间限制的原因主要是出于对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对于商标专用权,则主要是从便于进行商标管理的角度进行权利保护的期限限制。我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规定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但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商标权人可以申请续展,且在有效期届满后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因此,对于他人已过权利保护期的商标而言,除非确因商标注册人未申请续展而被商标局注销,否则绝对不要擅自使用。当然,还有一些知识产权是没有权利保护时间限制的,如属于著作人身权范畴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知识产权制度是大学生们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动力支撑,亦是他们保护创新创业成果的工具。它对于大学生的整个创新创业实践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保护和助推作用,大大提高了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成功率。知识产权制度是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刚需”。越是在知识经济时代,越是要注重创新,越是要注重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大学生的创新创业之路需要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行。

摘自《海峡科技与产业》2019年第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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